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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
乙○○○
丙○○○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等賭博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5日所為之判決(98年度簡字第902 號),聲請裁定更正(98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8年6 月25日所為之98年度簡字第902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犯罪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之「骰子貳顆」、「骰子2 顆」之記載,均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犯罪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之「骰子貳顆」、「骰子2 顆」之記載,顯係誤植,有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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