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聲,1362,200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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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 月2 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67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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