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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具保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逕命具保,由被告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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