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聲,1421,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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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天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竊盜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車牌號碼ZY-770號自用大貨車壹輛,應發還聲請人天軍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簡字第1601號被告甲○○涉犯竊盜案件,經扣押之車牌號碼ZY-77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為聲請人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且無扣押之必要,為此請准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98年度簡字第1601號被告甲○○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而該扣押之系爭車輛為聲請人所有,有車籍查詢資料、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見非屬被告所有,自不得予以沒收,是系爭車輛未經諭知沒收,依據前開說明,應即發還聲請人,聲請人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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