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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偽造文書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偽造文書二罪,均經判決罪刑確定,且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之要件,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偽造文書罪,業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偽造文書罪,尚未經減刑,爰依法聲請就如附表編號2 所示偽造文書罪予以減刑,並就上開二罪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犯罪日期,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日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有該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偽造文書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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