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聲減,36,2009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25號)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永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