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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另案在監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逕行與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予以同意,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怡孜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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