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1020,2009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由檢察官聲請協商,經本院同意後,由當事人雙方就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2項第1 至第4款之事項達成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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