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1039,2009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怡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