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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怡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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