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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定有明文;
又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著有規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於民國98年8 月20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0月13日繫屬本院,惟依卷附戶籍謄本所示,被告甲○○於前開起訴前,業已於98年6 月22日死亡,揆諸前開說明,公訴人未予詳查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而逕向本院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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