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280,2009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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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8年3 月9 日裁定羈押,98年6月9 日、98年8月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 人均應自98年10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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