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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乙○○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家庭暴力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8年4 月24日裁定羈押、98年7 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8年9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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