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497,20090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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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劉志信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6 月15日98年度訴字第49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志信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並已於98年9 月5 日合法送達,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是被告迄未提出上訴理由狀,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明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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