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595,2009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翁世容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