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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61弄3
選任辯護人 蘇佰陞律師
賴柏宏律師
鄭國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6 月5 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 月5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曾吉雄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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