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665,2009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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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5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665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3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於民國98年7 月28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由其親自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98年8 月5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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