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687,200909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曾有2 次竊盜前科,於本案再犯4 次竊盜,業據被害人指述明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8年7 月1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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