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775,2009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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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8年9 月11日98年度訴字第775 號裁定關於被告乙○○被訴於92年、93年、94年、95年各該年1 、2 月間某日,以及於92 年 、93年、94年各該年10月至12月間某日,連續業務侵占甲○○交付之保險費;

及先後於93年10月31日、94年12月12日,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暨於92年7 月9 日、92年10月23日、93年4 月6 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等罪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1日,以98年度訴字第775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被告被訴於92年、93年、94年、95年各該年1 、2 月間某日,及於92年、93年、94年各該年10月至12月間某日,連續業務侵占甲○○交付之保險費;

以及先後於93年10月31日、94年12月12日,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暨於92年7 月9 日、92年10月23日、93年4 月6 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是否有重複起訴而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尚有疑義,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就上開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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