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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
代 表 人 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璟良營造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
代 表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璟良營造有限公司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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