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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施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19日10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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