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935,2009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林家聖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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