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賠,3,200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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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決定書 98年度賠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戒嚴時期受保安處分執行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
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冤獄賠償聲請狀」所載。

二、按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為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之機關管轄。

但依第1條第2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為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之機關所在地或受害人之住所地、居所地或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軍法案件,由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冤獄賠償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甲○○(原名:張繁雄)主張係經非法程序,以流氓為由移送,嗣自民國66年間起至68年8 月間止,遭拘留、羈押及感訓處分(見本院98年4 月28日訊問筆錄第1 至2 頁)。

而檢肅流氓條例或該條例前身之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於聲請人主張遭管訓、人身受拘束之期間即66年至68年間,均尚未制定公布施行;

其人身自由受拘束在戒嚴時期,應係依當時有效施行之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施以矯正處分,核屬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項「非依法律受羈押、收容、留置、執行」情形;

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之住居所均在本院轄內,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聲請狀在卷可參,是依冤獄賠償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雖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室98年2 月13日國後督法字第0980000248號卷函本部(即國防部)屏東縣警察局96年8 月7 日屏警刑一字第0960036379號、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6年7 月17日泰所總字第0960003521號函等,俱函覆相關檢肅流氓資料已逾保存年限或依現存檔案資料查無甲○○(原名張繁雄)相關資料;

惟依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舊簿,確實記載:其戶籍在66年間遷往「台東縣東河鄉○○村○路○街)32號」,而該戶為「職三總隊共同事業戶」,而其個人記事欄亦明載「民國陸陸年捌月拾日遷入,民國陸捌年柒月貳拾伍日遷出」等,有其戶籍謄本舊簿在卷足佐。

而查,前述「職三總隊」為現今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之前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導第三總隊」。

監所依戶籍法之規定均設立共同事業所,以各該監所主管人為戶長,受刑人因刑之執行依當時規定務必將戶籍遷入該監所內共同事業戶,在監所中若因執行機構有變更時,再將戶籍遷出其接管之監所,或為出監所時再將戶籍遷出其住居地。

戶籍資料所載張繁雄原設籍高雄市○鎮區○○里○○鄰○○○街120之1 號,民國66年8 月10日因刑之執行將戶籍遷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共同事業戶。

民國68年7 月25日已不在該隊執行,故將戶籍遷出其住居所高雄市○鎮區○○里○○鄰○○街174 巷四街3 之1 號4 樓等事實,有台東縣東河鄉戶政事務所函覆本院之98年7 月1 日東河戶字第0980000969號函在卷足佐。

職故,聲請人當時(即66年8 月10日至68年7 月25日)應係依當時有效「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施以矯正處分無訛,核屬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項「非依法律受覊押、收容、留置、執行」情形,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可信實。

四、惟按非依法律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受害人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賠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

但依第1條第2項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之日起算,同法第8條規定甚明。

查聲請人以其前受管訓處分、警方拘束人身自由違法為由,聲請冤獄賠償,依其聲請及前揭說明,顯係主張就屬非依法律所為之執行,請求冤獄賠償。

其聲請事實既記載於68年7 月25日期滿退訓釋放,詎98年4 月1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見本件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日期戳章);

顯已逾2 年之請求期間,是其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至明,自應予駁回。

至其主張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24 號乙節,實屬誤會上開解釋係針對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遭受冤獄之受害人,聲請人所受管訓處分,及其稱遭警方違法拘束人身部分,均非屬軍法案件,自不能比附援引上開解釋而為適用;

另所稱:修正法律存有盲點,仍屬違憲,階段性之便宜行事,與轉型正義之目標不符,長期戒嚴導致司法體系使民心崩潰云云,要非本院於本件冤獄賠償之聲請案件中所得審究,其此部分之理由,亦屬無據,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議,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提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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