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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丙○○
附民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98年度易字第28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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