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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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