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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庭涵
選任辯護人 林仲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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