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1,易,955,2018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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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竣元




選任辯護人 謝孟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669號、101年度偵字第6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鄧竣元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鄧竣元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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