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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一○三年度審訴字第二二一號關於被告曾文宏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文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21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上開案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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