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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添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 年2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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