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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高陳宏芸
高賀保庭
法定代理人 高陳宏芸
被 告 吳添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65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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