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審交易,225,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琇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4年度偵字第4600號),本院受理後(104 年度交簡字第1335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琇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4年度偵字第460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