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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2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依慈
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823 、1025、1554、1704號),暨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4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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