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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炯正
被 告 許順麟
被 告 黃星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炯正等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炯正、許順麟、黃星翰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梁凱富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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