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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劉清輝
被 告 林李雲英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1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惟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14頁),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梁凱富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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