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簡附民,51,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陳瑞政
被 告 汪道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 年度簡字第87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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