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聲更(一),1,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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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春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所為之裁定(102 年度聲字第573 號),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4 年7 月7 日撤銷部分原裁定發回(104 年度抗字第142 號),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金錢豹」電子遊戲機1 臺( 含電子IC版1 塊)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呂春雄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金錢豹」電子遊戲機1 臺( 含電子IC版1 塊) 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呂春雄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40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

而本件扣案之「金錢豹」電子遊戲機1 臺( 含電子IC版1 塊) 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

是以,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品,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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