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聲,1143,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慶富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富因公共危險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均經確定;

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均經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四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 年10月,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