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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麗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麗琴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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