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訴,50,2015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萍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被 告 鍾東水
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麗萍、鍾東水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陸日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王麗萍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6 月26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均應自104 年8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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