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附民,83,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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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鄭恒信
被 告 郭啓恩
郭迦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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