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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號
被 告 林明賢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十六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 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2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6 日諭知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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