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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0000000000(住址詳卷)
0000000000Z0000000000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孫○○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4 年度侵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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