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易,297,2015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義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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