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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貴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本院受理後(104 年度簡字第1447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貴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林貴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依序分別經本院如附表所示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8 月4 日19時54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 小時內(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之某時,在屏東縣內埔鄉之某釣蝦場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因其為毒品定期應受尿液採驗人口,經警方通知其於104 年8 月4 日19時54分到場採尿並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3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得心證之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0頁),又被告經警採集尿液送驗後,該尿液檢體就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項目之檢驗結果均為陽性乙節,亦有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為佐(見警卷第6-8 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俱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附表所示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5 月、6 月確定,嗣於103 年9 月5 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7 至21頁)附卷可稽,則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多次相同犯行經判刑確定且執行完畢,猶未能知所警惕,短期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
被告不以正當方式尋求身心發展,而施用殘害身心、可能造成生命危險之毒品,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復審酌被告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 日期 │ 判 決 │ 執行完畢 │
├───────┼───────┼────────┤
│99年8 月3 日 │99年度簡字第 │100 年2 月10日徒│
│ │1468號判決有期│刑執行完畢 │
│ │徒刑3月確定 │ │
├───────┼───────┼────────┤
│100 年3月24日 │100 年度簡字第│100 年10月5日 │
│ │385 號判決有期│ 刑執行完畢 │
│ │徒刑3 月確定 │ │
├───────┼───────┼────────┤
│102年1月10日 │101 年度簡字第│102 年9 月10日徒│
│ │2310號判決有期│刑執行完畢 │
│ │徒刑5月確定 │ │
├───────┼───────┼────────┤
│102年8月5日 │102 年度簡字第│103 年9 月5 日徒│
│ │1161號判決有期│刑執行完畢 │
│ │徒刑6 月,經本│ │
│ │院102 年度簡上│ │
│ │字第159 號判決│ │
│ │上訴駁回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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