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簡,603,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張原富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竹田分監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104 年8 月3 日屆滿,惟其竟遲至同年8 月5 日始行上訴(監所收受上訴狀日,有監所收受專用章附上訴狀),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刑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