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簡,887,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一○四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之記載,
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414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日期欄內記載為「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0日」,惟於製作正本時,日期欄內關於判決日期部分,經誤繕為「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5日」,是正本與原本顯然不符,且該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原判決之正本日期欄內記載為「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