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簡附民,53,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
附民原告 吳佳玲
附民被告 黃志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麥元馨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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