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聲,1085,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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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子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子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子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均經確定,嗣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1月,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入監服刑,茲因核准假釋假釋在案,由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856 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5 月、2 月確定,再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14日重新審核,認縮短刑期期滿日期為104 年10月11日,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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