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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 人 蘇致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參照)。
故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仍在逃匿中者為限。
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卷可憑,則其自非在逃匿中,即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保證金。
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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