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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237 號、104 年度偵字第3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叁小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惟關於「總純質淨重6.187 公克」之記載,應係「檢驗後淨重合計6.187 公克」之誤載,應更正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裕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4年2 月13日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
又被告本案於104 年4 月8 日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犯罪時間係於前案觀察、勒戒案件執行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故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3307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7月29日簽呈(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307號卷第37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而本案警方扣得之白色結晶3 包(其中1 包內含2 小包、1 包內含10小包,合計13小包,重量各詳如附表所示)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 日高巿凱醫驗字第3361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附卷(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307號卷第33至35頁)可佐,確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均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物 品 名 稱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01 │
│ │(純度約73.7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218 公克;檢驗前淨重│ │
│ │0.296 公克,檢驗後淨重0.258 │ │
│ │公克)。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02 │
│ │(純度約64.3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178公克;檢驗前淨重 │ │
│ │0.277 公克,檢驗後淨重0.236 │ │
│ │公克)。 │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03 │
│ │(純度約68.2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195公克;檢驗前淨重 │ │
│ │0.286 公克,檢驗後淨重0.251 │ │
│ │公克)。 │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04 │
│ │(純度約64.7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187公克;檢驗前淨重 │ │
│ │0.289 公克,檢驗後淨重0.246 │ │
│ │公克)。 │ │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05 │
│ │(純度約57.5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168公克;檢驗前淨重 │ │
│ │0.293 公克,檢驗後淨重0.247 │ │
│ │公克)。 │ │
├──┼──────────────┼─────────┤
│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06 │
│ │(純度約58.8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166公克;檢驗前淨重 │ │
│ │0.283 公克,檢驗後淨重0.249 │ │
│ │公克)。 │ │
├──┼──────────────┼─────────┤
│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07 │
│ │(純度約63.9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184公克;檢驗前淨重 │ │
│ │0.288 公克,檢驗後淨重0.248 │ │
│ │公克)。 │ │
├──┼──────────────┼─────────┤
│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08 │
│ │(純度約64.2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178公克;檢驗前淨重 │ │
│ │0.277 公克,檢驗後淨重0.251 │ │
│ │公克)。 │ │
├──┼──────────────┼─────────┤
│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09 │
│ │(純度約60.4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164公克;檢驗前淨重 │ │
│ │0.272 公克,檢驗後淨重0.220 │ │
│ │公克)。 │ │
├──┼──────────────┼─────────┤
│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10 │
│ │(純度約67.1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196公克;檢驗前淨重 │ │
│ │0.292 公克,檢驗後淨重0.236 │ │
│ │公克)。 │ │
├──┼──────────────┼─────────┤
│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11 │
│ │(純度約67.0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970公克;檢驗前淨重 │ │
│ │1.448 公克,檢驗後淨重1.391 │ │
│ │公克)。 │ │
├──┼──────────────┼─────────┤
│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12 │
│ │(純度約60.1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877 公克;檢驗前淨重│ │
│ │1.460 公克,檢驗後淨重1.413 │ │
│ │公克)。 │ │
├──┼──────────────┼─────────┤
│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即104 安保145-13 │
│ │(純度約64.60%,檢驗前總純質│ │
│ │淨重約0.639公克;檢驗前淨重 │ │
│ │0.989 公克,檢驗後淨重0.941 │ │
│ │公克)。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約4.32公克,驗後淨重合計6.187 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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