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明義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執聲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明義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梁明義因強制猥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